ProvisionsforSafetyonApplianceandElectricity電氣安全管理規程(doc 33)
ProvisionsforSafetyonApplianceandElectricity電氣安全管理規程(doc 33)內容簡介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氣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發生觸電事故,確保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特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於機械工業企業、事業單位的變配電係統及電氣設備、儀器的設計、製造、安裝、試驗、使用、維修與管理。
第三條變配電係統及電氣設備的帶電作業和高空作業均應按原第一機械工業部《危險作業審批製度》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企業要在廠長、總工程師領導下,指定有關業務部門主管電氣安全工作、保證電氣安全。
第五條一切從事電氣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本規程。凡違反本規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製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條所有從事電氣設備安裝、運行、試驗、維護檢修等工作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凡有視覺(雙目視力校正後在0.8以下、色盲)、聽覺障礙,高、低血壓病,心髒病,癔病,癲癇病,神經官能症,精神分裂症,嚴重口吃者不能從事電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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