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規定(doc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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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規定(doc 23)內容簡介
總則
1.1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員和廣大公眾的安全與健康、保護環境,促進核科學技術、核能和其他輻射應用事業的發展,製定本規定。
1.2伴有輻射照射的一切實踐和設施的選址、設計、運行和退役,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1.3開展伴有輻射照射的實踐以及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和退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向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提交輻射防護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經審查批準後方可實施。
在假設中必須做到輻射防護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1.4符合附錄C所列豁免限值的實踐和設施,可免於辦理1.3條中規定的手續。
1.5從事下列實踐活動必須事前得到批準後方可進行。
A、給人服用或向人體注射放射性物質,以及對人施行輻射照射。
B、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質。
C、在醫用產品、化妝品和家用產品(附錄C3所列的除外)的加工生產中添加放射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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