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PDF 5頁)
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PDF 5頁)內容簡介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水平,規範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是指專門從事汙染物處理、處置的社會化有償服務或者以營利為目的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承擔他人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對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實行運營資質許可製度。
第四條 從事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未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第五條 資質證書按照運營業務範圍和汙染物處理處置規模分為《甲級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甲級資質證書)、《乙級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乙級資質證書),甲、乙級資質證書各分為正式證書和臨時證書兩種。
甲級資質證書和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臨時甲級資質證書和臨時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1年。
各級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為生活汙水、工業廢水、除塵脫硫、工業廢氣、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動連續監測等專業類別。
資質證書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按照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準統一編號、印製。
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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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提高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水平,規範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是指專門從事汙染物處理、處置的社會化有償服務或者以營利為目的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承擔他人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對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實行運營資質許可製度。
第四條 從事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未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第五條 資質證書按照運營業務範圍和汙染物處理處置規模分為《甲級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甲級資質證書)、《乙級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乙級資質證書),甲、乙級資質證書各分為正式證書和臨時證書兩種。
甲級資質證書和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臨時甲級資質證書和臨時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1年。
各級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為生活汙水、工業廢水、除塵脫硫、工業廢氣、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動連續監測等專業類別。
資質證書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按照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準統一編號、印製。
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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