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doc 9頁)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安全等級和安全評價
第三章、申報和審批
第四章、技術檢測管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與安全監控
第六章、罰則
第七章、附則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內容簡介: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保障人類健康和動植物、微生物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簡稱《條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口、出口活動,依照《條例》規定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條例》規定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用於農業生產或者農產品加工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主要包括:
(一)轉基因動植物(含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微生物;
(二)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品;
(三)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產品成份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
第四條、本辦法評價的是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構成的危險或者潛在的風險。安全評價工作按照植物、動物、微生物三個類別,以科學為依據,以個案審查為原則,實行分級分階段管理。
第五條、根據《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設立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評價工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由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生產、加工、檢驗檢疫、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麵的專家組成,每屆任期三年。
農業部設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工作。
第六條、凡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單位,應當成立由單位法人代表負責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小組,負責本單位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評價申報的審查工作。
第七條、農業部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對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檢測,為安全評價和管理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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