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doc 36頁)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doc 36頁)內容簡介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保證壓力容順的安人運行,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規程。
第2條 本規程適用範圍如下:
1. 本規程適用於同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壓力(Pw)(注1)大於等於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
(2) 內直徑(非賀形截麵指其最大尺寸)大於等於0.15m,且容積(V)(注2)大於等於0.25m3;
(3) 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於等於標準沸點液體..(注3)
2. 本規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適用於下列壓力容器;
(1) 與移動壓縮機一本的非獨立的容積小於等於0.15m3的儲罐\鍋爐房內的分氣缸;
(2) 容積小於0.25m3的高壓容器;
(3) 深冷裝置中非獨立的壓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製冷裝置中的壓力容器、空分設備中的冷箱;
(4) 螺旋板換熱器;
(5) 水力自動補氣氣壓給水(無塔上水)裝置中的氣壓罐,消防裝置中的氣體或氣壓給水(泡汗沫)壓力罐;
(6) 水處理設備中的離子交換或過瀘用壓力容器、熱水鍋爐用膨脹水箱;
(7) 電力行業專用的全封閉式縱組合電器(電容壓力容器);
(8) 橡膠待業使用的輪胎硫化機及承壓橡膠模具。
3. 本規程適用於上述壓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安全聯鎖裝置、壓力表、液麵計、測溫儀表等安全附件。
4. 本規程適用的壓力容器除本體外還應包括:
(1)
壓力容器與外部管道或裝置焊接連接的第一首環向焊縫的焊接坡口、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麵、專用連接件或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麵;
(2) 壓力容器開孔部分的承壓蓋及其緊固件;
(3) 非受壓元件與壓力容器本體連接的焊接接頭。
第3條 本規程不適用於下列壓力容器:
1. 超高壓容器。
2. 各類氣瓶。
3. 非金屬材料製造的壓力容器。
4. 核壓力容器、般舶和鐵路機車上的附屬壓力容器、國防或軍事裝備愛莫能助和的壓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壓力容器(不含夾套壓力
容器)、各項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範圍內的直接受火焰加熱的設備(如煙道式餘熱鍋爐等)。
5.
正常運行最高工作壓力小於0。1Mpa的壓力容器(包括在進料或料過程中需要瞬時承受壓力大於等到於0。1Mpa的壓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卻等工藝過程中需要短時承受壓力大於等於0。1Mpa的壓力容器)。
6. 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包括壓縮機、發是機、泵、柴油機的氣缸或承壓殼體等,不包括造紙、紡織機械的烘缸、壓縮機的輔助壓力容器)。
7. 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波紋板換熱器、空冷式換熱器、冷卻排管。
第4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製造(組焊)、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均應嚴格執行本規程的規定。各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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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保證壓力容順的安人運行,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規程。
第2條 本規程適用範圍如下:
1. 本規程適用於同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壓力(Pw)(注1)大於等於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
(2) 內直徑(非賀形截麵指其最大尺寸)大於等於0.15m,且容積(V)(注2)大於等於0.25m3;
(3) 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於等於標準沸點液體..(注3)
2. 本規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適用於下列壓力容器;
(1) 與移動壓縮機一本的非獨立的容積小於等於0.15m3的儲罐\鍋爐房內的分氣缸;
(2) 容積小於0.25m3的高壓容器;
(3) 深冷裝置中非獨立的壓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製冷裝置中的壓力容器、空分設備中的冷箱;
(4) 螺旋板換熱器;
(5) 水力自動補氣氣壓給水(無塔上水)裝置中的氣壓罐,消防裝置中的氣體或氣壓給水(泡汗沫)壓力罐;
(6) 水處理設備中的離子交換或過瀘用壓力容器、熱水鍋爐用膨脹水箱;
(7) 電力行業專用的全封閉式縱組合電器(電容壓力容器);
(8) 橡膠待業使用的輪胎硫化機及承壓橡膠模具。
3. 本規程適用於上述壓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安全聯鎖裝置、壓力表、液麵計、測溫儀表等安全附件。
4. 本規程適用的壓力容器除本體外還應包括:
(1)
壓力容器與外部管道或裝置焊接連接的第一首環向焊縫的焊接坡口、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麵、專用連接件或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麵;
(2) 壓力容器開孔部分的承壓蓋及其緊固件;
(3) 非受壓元件與壓力容器本體連接的焊接接頭。
第3條 本規程不適用於下列壓力容器:
1. 超高壓容器。
2. 各類氣瓶。
3. 非金屬材料製造的壓力容器。
4. 核壓力容器、般舶和鐵路機車上的附屬壓力容器、國防或軍事裝備愛莫能助和的壓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壓力容器(不含夾套壓力
容器)、各項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範圍內的直接受火焰加熱的設備(如煙道式餘熱鍋爐等)。
5.
正常運行最高工作壓力小於0。1Mpa的壓力容器(包括在進料或料過程中需要瞬時承受壓力大於等到於0。1Mpa的壓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卻等工藝過程中需要短時承受壓力大於等於0。1Mpa的壓力容器)。
6. 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包括壓縮機、發是機、泵、柴油機的氣缸或承壓殼體等,不包括造紙、紡織機械的烘缸、壓縮機的輔助壓力容器)。
7. 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波紋板換熱器、空冷式換熱器、冷卻排管。
第4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製造(組焊)、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均應嚴格執行本規程的規定。各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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