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規定(doc 14)
民用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規定(doc 14)內容簡介
1 引言
1.1目的
本規定的目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安全原則,對民用核燃料循環設施(以下簡稱核燃料循環設施)的安全提出必須滿足的基本要求。
1.2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民用核燃料的生產、加工、貯存和後處理設施,不包括核燃料在反應堆內使用的安全要求。
本規定的內容涉及核燃料循環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本規定隻規定核燃料循環設施的安全必須滿足的基本要求,對不同類型的核燃料循環設施應如何滿足這些要求則不作具體規定;同時,本規定也不對特定類型核燃料循環設施的安全提出專門要求,根據實際需要將製定相應的安全導則,作為本規定的說明和補充,對有關安全問題提出更具體的要求和較詳細的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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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的
本規定的目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安全原則,對民用核燃料循環設施(以下簡稱核燃料循環設施)的安全提出必須滿足的基本要求。
1.2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民用核燃料的生產、加工、貯存和後處理設施,不包括核燃料在反應堆內使用的安全要求。
本規定的內容涉及核燃料循環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本規定隻規定核燃料循環設施的安全必須滿足的基本要求,對不同類型的核燃料循環設施應如何滿足這些要求則不作具體規定;同時,本規定也不對特定類型核燃料循環設施的安全提出專門要求,根據實際需要將製定相應的安全導則,作為本規定的說明和補充,對有關安全問題提出更具體的要求和較詳細的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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