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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煤礦安全操作規程(doc 2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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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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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 安全操作規程

2010版煤礦安全操作規程(doc 254頁)內容簡介

2010版煤礦安全操作規程目錄:
第一編、總則……………………………………1
第二編、井工部分……………………………………2
第三編、露天部分……………………………………63
第四編、職業危害……………………………………80
附錄一:本規程主要名詞解釋……………………………………81
附錄二:本規程使用的計量單位及數學符號說明………………………86

2010版煤礦安全操作規程內容簡介:
第一編、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第三條、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技術規範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製度、安全獎懲製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安全隱患排查製度、安全檢查製度、安全辦公會議等製度。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製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並做好記錄。
第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設置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
第五條 煤礦安全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煤礦企業必須支持群眾安全監督組織的活動,發揮職工群眾安全監督作用。
職工有權製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
第六條 煤礦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務局(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並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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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煤礦安全操作規程(doc 254頁)簡介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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