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體係規程(推薦doc107)內容簡介
1 總則
1.0.1 為保障建築機械的正確、安全使用,發揮 機械效能,確保 安全生產,製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於建築安裝、工業生產及維修企業中各種類型建築 機械的使用。
1.0.3 建築 機械使用時,除應符合本規程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 行業有關強製性 標準的規定。
2 一般規定
2.0.1 操作人員應體檢合格,無妨礙作業的 疾病和生理缺陷,並應經過專業 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或公安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執照後,方可持證上崗。學員應在專人指導下進行工作。
2.0.2 操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集中精力正確操作,注意機械工況,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 機械交給其他無證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或操作室內。
2.0.3 操作人員應遵守機械有關保養規定,認真及時做好各級保養工作,經常保持 機械的完好狀態。
2.0.4 實行多班作業的 機械,應執行交接班製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接班人員經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工作。
2.0.5 在工作中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長發應束緊不得外露,高處作業時必須係安全帶。
2.0.6 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機械作業提供道路、水電、機棚或停機場地等必備的條件,並消除對 機械作業有妨礙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間作業應設置充足的照明。
2.0.7 機械進入作業地點後,施工技術人員應向操作人員進行施工任務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安全規則。
2.0.8 機械必須按照出廠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性能、承載能力和使用條件,正確操作,合理使用,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範圍。
2.0.9 機械上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及監測、指示、儀表、報警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應完好齊全,有缺損時應及時修複。安全防護裝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 機械不得使用。
2.0.10 機械不得帶病運轉。運轉中發現不正常時,應先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後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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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為保障建築機械的正確、安全使用,發揮 機械效能,確保 安全生產,製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於建築安裝、工業生產及維修企業中各種類型建築 機械的使用。
1.0.3 建築 機械使用時,除應符合本規程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 行業有關強製性 標準的規定。
2 一般規定
2.0.1 操作人員應體檢合格,無妨礙作業的 疾病和生理缺陷,並應經過專業 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或公安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執照後,方可持證上崗。學員應在專人指導下進行工作。
2.0.2 操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集中精力正確操作,注意機械工況,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 機械交給其他無證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或操作室內。
2.0.3 操作人員應遵守機械有關保養規定,認真及時做好各級保養工作,經常保持 機械的完好狀態。
2.0.4 實行多班作業的 機械,應執行交接班製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接班人員經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工作。
2.0.5 在工作中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長發應束緊不得外露,高處作業時必須係安全帶。
2.0.6 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機械作業提供道路、水電、機棚或停機場地等必備的條件,並消除對 機械作業有妨礙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間作業應設置充足的照明。
2.0.7 機械進入作業地點後,施工技術人員應向操作人員進行施工任務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安全規則。
2.0.8 機械必須按照出廠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性能、承載能力和使用條件,正確操作,合理使用,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範圍。
2.0.9 機械上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及監測、指示、儀表、報警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應完好齊全,有缺損時應及時修複。安全防護裝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 機械不得使用。
2.0.10 機械不得帶病運轉。運轉中發現不正常時,應先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後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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