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操作規程手冊(doc 44頁)
煤礦安全操作規程手冊(doc 44頁)內容簡介
煤礦安全操作規程手冊目錄:
第一節、通風
第二節、瓦斯防治
第三節、粉塵防治
第四節、通風安全監控一般規定
第五節、安裝、使用和維護
第六節、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設置
第七節、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一般規定
第八節、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
第九節、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十節、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十一節、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二節、防滅火一般規定
第十三節、井下火災防治
第十四節、井下火區管理
煤礦安全操作規程手冊內容簡介:
第一節、通風
第一百條、井下空氣成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麵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於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二)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過表1規定。
表1、礦井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
瓦斯、二氧化碳和氫氣的允許濃度按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礦井中所有氣體的濃度均按體積的百分比計算。
第一百零一條、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符合表2要求。
設有梯子間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風速不得超過8m/s;梯子間四周經封閉後,井筒中的最高允許風速可按表2規定執行。
無瓦斯湧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可低於表2的規定值,但不得低於0.5m/s。
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麵,在采取煤層注水和采煤機噴霧降塵等措施後,其最大風速可高於表2的規定值,但不得超過5m/s。
第一百零二條、進風井口以下的空氣溫度(幹球溫度,下同)必須在2℃以上。
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麵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並給予高溫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麵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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