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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技術規程(doc 10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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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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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 安全技術規程

煤礦安全技術規程(doc 100頁)內容簡介

煤礦安全技術規程目錄:
第一編、總則………………1
第二編、井工部分………………2
第一章、開 采………………2
第一節、一般規定………………2
第二節 井巷掘進和支護………………3
第三節 回采和頂板控製………………6
第四節 采掘機械………………9
第五節 建(構)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10
第六節 衝擊地壓煤層開采………………11
第七節 井巷維修和報廢………………11
第八節 防止墜落………………12
第二章、通風和瓦斯、粉塵防治………………12
第一節、通 風………………12
第二節 瓦斯防治………………16
第三節 粉塵防治………………19
第三章 通風安全監控………………20
第一節一般規定………………20
第二節 安裝、使用和維護………………20
第三節 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設置………………21
第四章 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22
第一節一般規定………………22
第二節 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24
第三節 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24
第四節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25
第五節 安全防護措施………………25
第五章、防滅火………………26
第一節一般規定………………26
第二節 井下火災防治………………27
第三節 井下火區管理………………29
第六章 防治水………………30
第一節一般規定………………30
第二節 地麵防治水………………30
第三節 井下防治水………………30
第四節 井下排水………………32
第五節 探放水………………33
第七章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34
第一節爆炸材料貯存………………34
第二節 爆炸材料運輸………………35
第三節 井下爆破………………36
第八章運輸、提升和空氣壓縮機………………39
第一節平巷和傾斜井巷運輸………………39
第二節 立井提升………………43
第三節 鋼絲繩和連接裝置………………46
第四節 提升裝置………………49
第五節 空氣壓縮機………………52
第九章 電 氣………………53
第一節一般規定………………53
第二節電氣設備和保護………………54
第三節 井下機電設備碉室………………55
第四節 井下電纜………………55
第五節 照明、通信和信號………………56
第六節 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57
第七節 井下電氣設備、電纜的檢查、維護和調整………………58
第十章 煤礦救護………………59
第一節一般規定………………59
第二節 救護指戰員………………59
第三節 救護裝備與設施………………59
第四節 搶救指揮………………61
第五節 災變處理………………61
第三編 露天部分………………63
第一章一般規定………………63
第二章 采 剝………………64
第一節台 階………………64
第二節 穿 孔………………64
第三節 爆 破………………64
第四節 采 裝………………66
第三章 運 輸………………68
第一節鐵路運輸………………68
第二節汽車運輸………………71
第三節 帶式輸送機運輸………………71
第四章 排 土………………72
第五章 滑坡防治………………73
第六章、防治水和防滅火………………73
第一節防治水………………73
第二節 防滅火………………74
第七章、電氣………………74
第一節一般規定………………74
第二節 變電所(站)和配電設備………………74
第三節 架空輸電線和電纜………………74
第四節電力牽引………………75
第五節電氣設備保護和接地………………76
第六節 照明、通信和信號………………77
第七節電氣設備操作、維護和調整………………78
第八節 爆炸材料庫和炸藥加工區安全配電………………79
第八章設備檢修………………79
第四編、職業危害………………80
第一章、管理和監測………………80
第二章、健康監護………………80
附錄一:本規程主要名詞解釋………………81
附錄二:本規程使用的計量單位及數學符號說明………………86

煤礦安全技術規程內容提要:
第一編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第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技術規範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製度、安全獎懲製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安全隱患排查製度、安全檢查製度、安全辦公會議等製度。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製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並做好記錄。
第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設置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
第五條 煤礦安全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煤礦企業必須支持群眾安全監督組織的活動,發揮職工群眾安全監督作用。
職工有權製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
第六條 煤礦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務局(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並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第七條 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並製定安全措施。
第八條 煤礦企業在編製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
第九條 煤礦企業必須編製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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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技術規程(doc 100頁)簡介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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