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水綜合排放標準(doc 23頁)
汙水綜合排放標準(doc 23頁)內容簡介
汙水綜合排放標準內容提要:
4.1.5 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汙口,現有排汙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汙染物總量控製,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
4.2 標準值
4.2.1 本標準將排放的汙染物按其性質及控製方式分為二類。
4.2.1.1 第一類汙染物,不分行業和汙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要求(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4.2.1.2 第二類汙染物,在排汙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要求。
4.2.2 本標準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汙染物和第二類汙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分別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汙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2、表3的規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汙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4、表5的規定。
4.2.2.3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準日期為準劃分。
4.3 其他規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別的汙水,且每種汙水的排放標準又不同時,其混合汙水的排放標準按附錄A計算。
4.3.2 工業汙水汙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負荷量按附錄B計算。
4.3.3 汙染物最高允許年排放總量按附錄C計算。4.3.4 對於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汙水,除執行本標準外,還須符合GB8703-88《輻射防護規定》。
..............................
用戶登陸
技術規範標準熱門資料
技術規範標準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