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紙行業原料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doc 18)
造紙行業原料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doc 18)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造紙行業原料場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造紙行業原料場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管理規範化,標準化,科學化。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造紙行業露天存放的原木、稻草、麥秸、蘆葦、竹子、紅麻、黃麻、亞麻、秫秸、甘蔗渣和龍須草等原料場。
第四條 原料場新建、改建、擴建必須符合消防法規、規章。
第五條 輕工業其他行業同類原料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原料場選址與布局
第六條 原料場應設置在企業、居民居住地全年風向最小頻率的上風側,並設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和暢通的消防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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