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doc 19)
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doc 19)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條例。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度。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麵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麵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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