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doc10
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doc10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簡單壓力容器的安全監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的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規程適用於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簡單壓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下同),但不超過4MPa;
2. 設計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但不超過1000MPa·L;
3. 介質為空氣、氮氣、二氧化碳、惰性氣體或者最高工作溫度大於等於標準沸點的水、汽水混合物及水蒸氣;
4. 最低工作溫度不低於-50℃,鋼製容器的最高工作溫度不超過250℃,鋁或鋁合金製容器的最高工作溫度不超過100℃;
5. 非直接接觸火焰的焊接容器。
(二)本規程適用的簡單壓力容器除本體外還應包括:
1.簡單壓力容器與外部管道或者裝置用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麵、專用連接件或者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麵;
2.簡單壓力容器開孔部分的承壓蓋及其緊固件;
3.非受壓元件與簡單壓力容器本體連接的焊接接頭;
4.簡單壓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閥、爆破片(帽)、安全連鎖裝置、壓力表、水位計、測溫儀表等安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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