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doc 10)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doc 10)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及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別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負全麵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綜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並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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