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與切割安全管理(doc 34頁)
焊接與切割安全管理(doc 34頁)內容簡介
焊接與切割安全管理目錄:
1 適用範圍
2 氣焊與氣割設備及操作安全
2.1 一般安全要求
2.1.1 乙炔最高工作壓力禁止超過174kPa(1.5kgf/cm2)表壓。
2.1.2 禁止使用紫銅、銀或含銅量超過70%的銅合金製造與乙炔接觸的儀表、管子等零件。
2.1.3 乙炔發生器、回火防止器、氧氣和液化石油氣瓶、減壓器等均應采取防止凍結措施,一旦凍結應用熱水解凍,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棍棒敲打解凍。
2.1.4 氣瓶、容器、管道、儀表等連接部位應采用塗抹肥皂水方法檢漏,嚴禁使用明火檢漏
2.1.5 氣瓶、溶解乙炔瓶等均應穩固豎立,或裝在專用膠輪的車上使用。
2.1.6 禁止使用電磁吸盤、鋼繩、鏈條等吊運各類焊接與切割用氣瓶。
2.1.7 氣瓶、溶解乙炔瓶等,均應避免放在受陽光曝曬,或受熱源直接輻射及易受電擊的地方。
2.1.8 氧氣、溶解乙炔氣等氣瓶,不應放空,氣瓶內必須留有不小於98~196kPa(1~2kgf/cm2)表壓的餘氣。
2.1.9 氣瓶漆色的標誌應符合國家頒發的《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禁止改動,嚴禁充裝與氣瓶漆色標誌不符的氣體。
2.1.10 氣瓶應配置手輪或專用扳手啟閉瓶閥。
2.1.11 工作完畢、工作間隙、工作點轉移之前都應關閉瓶閥,戴上瓶帽。
2.1.12 禁止使用氣瓶做為登高支架和支承重物的襯墊。
2.1.13 留有餘氣需要重新灌裝的氣瓶,應關閉瓶閥,旋緊瓶帽,標明空瓶字樣或記號。
2.1.14 氧氣、乙炔的管道,均應塗上相應氣瓶漆色規定的顏色和標明名稱,便於識別。
2.2 乙炔發生器
2.2.1 乙炔發生器與回火防止器的設計、製造應符合乙炔
發生器標準和國家頒發的《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相應的要求。
2.2.2 乙炔發生器、回火防止器,必須經主管部門會同行業歸口等有關單位鑒定合格,報國家勞動安全部門批準後,才能生產。禁止自製、仿製或改裝乙炔發生器與回火防止器。維修後的乙炔發生器應經主管部門或指定的有關單位鑒定合格後,方準使用。
2.2.3 中壓、低壓乙炔發生器都必須設有相應的回火防止器、安全閥、爆破片以及相應的壓力表等安全裝置和防止超壓爆炸時的卸壓裝置。
2.2.4 固定乙炔發生器應按TJ31《乙炔站設計規範》的規定安裝、使用。
2.2.5 應根據乙炔發生器的技術性能要求選用爆破片,爆破片應定期檢查更換。
2.2.6 乙炔發生器電石分解區的最高水溫不應超過95℃,經過冷卻的乙炔出口溫度不應超過40℃,當環境氣溫較高時,允許出口溫度高於環境溫度10℃。
2.2.7 乙炔發生器內的活動部件,不得與器內其它結構摩擦、碰撞而產生火花。
2.2.8 定期檢查乙炔壓力表與安全閥的準確性。
2.2.9 禁止乙炔發生器在超過乙炔最高工作壓力或超負荷以及供水不足的情況下使用。
2.2.10 電石粒度要符合乙炔發生器技術性能的要求,禁止使用不符合乙炔發生器技術性能規定的電石。
2.2.11 乙炔發生器在使用前必須裝夠規定的水量,及時排出氣室積存的灰渣。每班應補充或換新水,保證發氣室內冷卻良好。
2.2.12 乙炔發生器新裝入電石產氣後,應先排放器內及管路中留存的乙炔-空氣混合氣。
2.2.13 乙炔導管必須從回火防止器出口接出,禁止直接與乙炔發生器出口連接。
2.2.14 工作結束,必須排除乙炔發生器中的灰渣和積汙。
2.2.15 使用中的乙炔發生器與明火、火花點、高壓電線等的水平距離不得小於10m。
2.2.16 禁止將移動式乙炔發生器放在風機、空氣壓縮機站、製氧站等處的吸氣口和避雷針接地引線導體附近,以及放置在電氣回路的軌道或金屬構件接地體上。
2.2.17 使用中的乙炔發生器,應防止曝曬以及來自高處的飛散火花或墜落物件等引起的危害。
2.2.18 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發生器。
2.2.19 回火防止器。
2.2.19.1 根據乙炔發生器及操作條件選用符合安全要求
..............................
1 適用範圍
2 氣焊與氣割設備及操作安全
2.1 一般安全要求
2.1.1 乙炔最高工作壓力禁止超過174kPa(1.5kgf/cm2)表壓。
2.1.2 禁止使用紫銅、銀或含銅量超過70%的銅合金製造與乙炔接觸的儀表、管子等零件。
2.1.3 乙炔發生器、回火防止器、氧氣和液化石油氣瓶、減壓器等均應采取防止凍結措施,一旦凍結應用熱水解凍,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棍棒敲打解凍。
2.1.4 氣瓶、容器、管道、儀表等連接部位應采用塗抹肥皂水方法檢漏,嚴禁使用明火檢漏
2.1.5 氣瓶、溶解乙炔瓶等均應穩固豎立,或裝在專用膠輪的車上使用。
2.1.6 禁止使用電磁吸盤、鋼繩、鏈條等吊運各類焊接與切割用氣瓶。
2.1.7 氣瓶、溶解乙炔瓶等,均應避免放在受陽光曝曬,或受熱源直接輻射及易受電擊的地方。
2.1.8 氧氣、溶解乙炔氣等氣瓶,不應放空,氣瓶內必須留有不小於98~196kPa(1~2kgf/cm2)表壓的餘氣。
2.1.9 氣瓶漆色的標誌應符合國家頒發的《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禁止改動,嚴禁充裝與氣瓶漆色標誌不符的氣體。
2.1.10 氣瓶應配置手輪或專用扳手啟閉瓶閥。
2.1.11 工作完畢、工作間隙、工作點轉移之前都應關閉瓶閥,戴上瓶帽。
2.1.12 禁止使用氣瓶做為登高支架和支承重物的襯墊。
2.1.13 留有餘氣需要重新灌裝的氣瓶,應關閉瓶閥,旋緊瓶帽,標明空瓶字樣或記號。
2.1.14 氧氣、乙炔的管道,均應塗上相應氣瓶漆色規定的顏色和標明名稱,便於識別。
2.2 乙炔發生器
2.2.1 乙炔發生器與回火防止器的設計、製造應符合乙炔
發生器標準和國家頒發的《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相應的要求。
2.2.2 乙炔發生器、回火防止器,必須經主管部門會同行業歸口等有關單位鑒定合格,報國家勞動安全部門批準後,才能生產。禁止自製、仿製或改裝乙炔發生器與回火防止器。維修後的乙炔發生器應經主管部門或指定的有關單位鑒定合格後,方準使用。
2.2.3 中壓、低壓乙炔發生器都必須設有相應的回火防止器、安全閥、爆破片以及相應的壓力表等安全裝置和防止超壓爆炸時的卸壓裝置。
2.2.4 固定乙炔發生器應按TJ31《乙炔站設計規範》的規定安裝、使用。
2.2.5 應根據乙炔發生器的技術性能要求選用爆破片,爆破片應定期檢查更換。
2.2.6 乙炔發生器電石分解區的最高水溫不應超過95℃,經過冷卻的乙炔出口溫度不應超過40℃,當環境氣溫較高時,允許出口溫度高於環境溫度10℃。
2.2.7 乙炔發生器內的活動部件,不得與器內其它結構摩擦、碰撞而產生火花。
2.2.8 定期檢查乙炔壓力表與安全閥的準確性。
2.2.9 禁止乙炔發生器在超過乙炔最高工作壓力或超負荷以及供水不足的情況下使用。
2.2.10 電石粒度要符合乙炔發生器技術性能的要求,禁止使用不符合乙炔發生器技術性能規定的電石。
2.2.11 乙炔發生器在使用前必須裝夠規定的水量,及時排出氣室積存的灰渣。每班應補充或換新水,保證發氣室內冷卻良好。
2.2.12 乙炔發生器新裝入電石產氣後,應先排放器內及管路中留存的乙炔-空氣混合氣。
2.2.13 乙炔導管必須從回火防止器出口接出,禁止直接與乙炔發生器出口連接。
2.2.14 工作結束,必須排除乙炔發生器中的灰渣和積汙。
2.2.15 使用中的乙炔發生器與明火、火花點、高壓電線等的水平距離不得小於10m。
2.2.16 禁止將移動式乙炔發生器放在風機、空氣壓縮機站、製氧站等處的吸氣口和避雷針接地引線導體附近,以及放置在電氣回路的軌道或金屬構件接地體上。
2.2.17 使用中的乙炔發生器,應防止曝曬以及來自高處的飛散火花或墜落物件等引起的危害。
2.2.18 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發生器。
2.2.19 回火防止器。
2.2.19.1 根據乙炔發生器及操作條件選用符合安全要求
..............................
用戶登陸
安全生產熱門資料
安全生產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