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設備管理考核辦法(doc 9頁)
發電設備管理考核辦法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可靠性管理
第三章 缺陷管理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五章 其它
發電設備管理考核辦法內容提要:
缺陷統計與考核:
(一)策劃部各專責工程師負責相應專業設備缺陷登錄和消除情況的統計工作。次月3日前對各部門的缺陷登錄和消缺率等情況進行彙總,並提出考核意見。
(二)設備缺陷消缺率的統計方法為消缺率=(已消除缺陷數/應消除缺陷總數)×100%。
(三)對於發現影響安全經濟運行重大隱患的人員,將根據情節每月予以獎勵。
(四)運行人員發現設備缺陷應做到及時、準確、清楚地登錄,盡量避免缺陷提出不明確、位置不對、缺陷登錄單位和專業不對。出現錯誤或無法判斷等問題每項扣運行人員20元。
(五)運行人員未及時登錄設備缺陷、未及時協同檢修人員進行驗收、未按規定辦理缺陷注銷手續,每項扣運行部門20元。
(六)檢修人員未及時在MIS網上進行缺陷受理、未通知運行人員進行驗收、未填寫缺陷消除情況等手續,均視為未消除,每項扣責任人20元;未按規定的時間消缺缺陷,每項扣責任人50元;無故未消除缺陷,每項扣責任人100元,管理責任50元。
(七)對於因各種原因無法消除的設備,有關部門或人員未按規定進行確認注銷手續者,每項扣檢修部門管理責任50元。
(八)對因人為因素造成缺少備品配件影響缺陷消除者,每項扣檢修部門管理責任100元。
(九)對不能處理的缺陷檢修部班長或專工向值長說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或維持運行的措施,並得到策劃部同意、值長簽字認可,則該項缺陷不計入缺陷率統計。檢修部沒有書麵措施者扣管理20元。
(十)檢修人員消缺時應認真、負責,避免故障重複發生,對於兩個月內重複發生的缺陷,每次扣責任部門100元,部門管理責任50元。
(十一)設備缺陷率按月考核,對於在下一個考核周期內未處理的缺陷繼續考核。
(十二)檢修部月消缺率應在96%以上,運行部和燃運部月消缺率應在98%以上。每升高1%獎100元,每降低1%扣100元。
(十三)對於在消缺過程中發生的其它違規行為按公司相關製度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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