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doc 13)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doc 13)內容簡介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已經2006年8月1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同時廢止。
局 長 李毅中
二○○六年九月二日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規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其安全許可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及其輔助的儲存,城鎮燃氣輔助的儲存等建設項目,不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是指建設項目設立(審批、核準、備案)前的安全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由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實施辦法分級負責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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