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方案(doc 53頁)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方案(doc 53頁)內容簡介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方案目錄:
一、職責分工、頒發範圍、對象及相關概念
二、申請
三、受理、審核和頒發
四、延期和變更
五、監督管理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方案內容提要:
頒發範圍和對象:
1、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向企業總部(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和上市公司)及其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分公司、子公司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向非煤礦山企業及其所屬各獨立生產係統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於隻有一個獨立生產係統的企業,隻向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2、陸上石油天然氣企業。向中央管理的企業總部在我省境內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級與油氣勘探、開發生產、儲運直接相關的生產作業單位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設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氣企業,向企業總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其他陸上石油天然氣企業,向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3、地質勘探單位。向最下級具有企事業法人資格的單位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4、采掘施工企業。向取得《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相關礦山工程施工資質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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