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規程解析(doc 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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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規程解析(doc 8頁)內容簡介
煤礦安全規程解析內容提要:
“當礦井井口附近或者開采塌陷波及區域的地表有水體時,必須采取安全防範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開采和破壞煤層露頭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積水的地點,修築泄水溝渠,或者建排洪站專門排水,杜絕積水滲入井下。
“(三)當礦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脅時,修築堤壩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對於排到地麵的礦井水,妥善疏導,避免滲入井下。
“(五)對於漏水的溝渠(包括農田水利的灌溉溝渠)和河床,及時堵漏或者改道。地麵裂縫和塌陷地點及時填塞。進行填塞工作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六)當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威脅煤礦安全時,及時撤出受威脅區域的人員,並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
“礦井應當配備與礦井湧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確保礦井排水能力充足。
“礦井井下排水設備應當滿足礦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檢修的水泵外,應當有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70%。檢修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
“排水管路應當有工作和備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工作和備用排水管路的總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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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礦井井口附近或者開采塌陷波及區域的地表有水體時,必須采取安全防範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開采和破壞煤層露頭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積水的地點,修築泄水溝渠,或者建排洪站專門排水,杜絕積水滲入井下。
“(三)當礦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脅時,修築堤壩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對於排到地麵的礦井水,妥善疏導,避免滲入井下。
“(五)對於漏水的溝渠(包括農田水利的灌溉溝渠)和河床,及時堵漏或者改道。地麵裂縫和塌陷地點及時填塞。進行填塞工作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六)當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威脅煤礦安全時,及時撤出受威脅區域的人員,並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
“礦井應當配備與礦井湧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確保礦井排水能力充足。
“礦井井下排水設備應當滿足礦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檢修的水泵外,應當有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70%。檢修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
“排水管路應當有工作和備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工作和備用排水管路的總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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