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doc 5頁)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doc 5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章 環境管理
第五章 罰 則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建設工程施工順利進行,製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是指進行工業和民用項目的房屋建築、土 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活動,經批準占用的施工場地。
第三條 一切與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負責全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其直屬施工單位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 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證製度。建設單位應當按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 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申請施工 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計圖紙供應已落實;
(二)征地拆遷手續已完成;
(三)施工單位已確定;
(四)資金、物資和為施工服務的市政公用設施等已落實;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已落實。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組織開工。
第六條 建設單位經批準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兩個月內組織開工 ;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部門說明理由,申請延期。不按 期開工又不按期申請延期的,已批準的施工許可證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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