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信號設備簡要介紹(ppt 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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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信號設備簡要介紹目錄:
一、國際避碰規則的曆史
二、避碰規則簡介
三、號燈和號型的配備(包括聲響設備)
四、信號設備的安裝
海船信號設備簡要介紹內容提要: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曆史:
1、《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主要是預防和避免海上船舶之間的碰撞事故,並為事故障處理提供依據,它是隨著海遠事業的產生、發展和不斷充實完善的。其作用與陸上的交通法規一樣。
2、世界上最早的海事法是12世紀法國路易十六製訂的OLERON法,以後有波羅的海Wisbuy法和14世紀的地中海法。這些法主要規定帆船和劃槳船的操作規定。
3、17世紀發明蒸汽機,出現機動船,海上事故增加,1846年倫敦領航工會的規則通過(主要是針對機動船和帆船在航行互遇時如何會讓,機動船通過他船時要左舷會讓,左舷受風的船要給右舷受的船避讓),二年後,增加了紅、綠舷燈和白桅燈的要求。1858年規定用號笛或號鍾來嗚放霧號。1863年英國貿易局擬定了完整的避碰規則,並將付本送各航運國。這樣30多個國家有了海上避碰規則。但此時隻是區域性的。
4、 由於海上交通國際性很強,美國代表各國願望,於1889年發起在華盛頓國召開際海運會議,通過了第一個國際海上避碰規則。1910年完成了1910避碰規則,一直實行到1953年。在當中有些小修改。
5、1948年、增加50m及以上的機動船設第2盞桅燈。1954年1月1日生效,中國清朝派員參加了華盛頓會議,1948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會議時,國民黨政府也派員參加。
6、我國於1957年12月23日的全國人大常委員88次會議上接受了1948年避碰規則。1958年8月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機動船物海上安全航行暫行規定》。
7、1960年5月17日~6月17日IMOC在倫敦召開會議,對48規則進行重新修訂,允許使用雷達,1965年9月1日生效,直用到1977年7月15日為止。由於我國未恢複聯合國席位,所以一直使用《48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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