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某電站設備及材料包裝儲運規定(doc 33頁)
馬來西亞某電站設備及材料包裝儲運規定(doc 33頁)內容簡介
馬來西亞某電站設備及材料包裝儲運規定目錄:
1、工程物資分類
2、國內交貨條件
3、運輸包裝
4、供方提供的相關單據
5、包裝儲運標誌
6、設備交貨
7、供方的經濟責任
8、產品裝箱要求
9、進料加工核銷程序
10、轉口設備裝運單證及儲運標誌
11、附件
馬來西亞某電站設備及材料包裝儲運規定內容提要:
工程物資分類:
1.1、為本工程所提供的所有設備均應根據其在工程中的用途分為以下兩類,每類設備在交貨前均應按照需方的通知刷製不同的貿易標誌,以示區別。
1.2、第一類(代碼為A類):工程設備和材料。指由需方提供的,由國外業主進口接受後成為國外業主財產或於施工中消耗掉的工程設備和材料。設備承包單位由國內發運或由第三國轉口的工程設備材料基本均屬此類物資。
1.3、第二類(代碼為B類):施工機具及試驗調試設備儀器等。指工程施工必要的屬於中方承包人的財產,並於工程完工後運出工程所在國的工程設備材料。一般為中方工程的土建、安裝分包單位由國內發運或由第三國轉口的,用於本工程施工並將於工程結束後,回運國內或運往第三國的機具、儀器儀表和專用工具等設備。在國外施工期間由第三國轉口到工程所在國,並將於工程結束後運回國內,或用承包工程外彙收入進口國內的施工工具,均應在國內辦理進口設備的審批手續。施工機具回運國內時,海關將憑進口許可手續和機具的新舊程度,征稅驗放。
1.4、供貨單位如發運第二類工程物資,務必於發運前二個月將物資清單提交工程承包單位和CMEC商運公司,以便辦理國內外進出境海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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