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審批程序介紹(doc 9頁)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審批程序介紹(doc 9頁)內容簡介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審批程序介紹內容提要:
一、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審批工作,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適用於檢測檢驗機構(不包括海洋石油領域)資質申請和資質審批工作。
三、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審批程序。
甲級機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甲級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審批和監督檢查工作,具體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劃科技司(以下簡稱總局資質審批機關)歸口管理,各相關業務司局參與專業技術能力審查,委托技術服務機構及聘請專家參與形式審查和現場評審工作。具體程序:
1.檢測檢驗機構應當於每年6月份或12月份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省級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省級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機構提供的材料進行預審並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符合性審查工作,並出具書麵審查意見(見附表1),向總局資質審批機關提交申報材料;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麵通知申請機構。
2.總局資質審批機關接到申報材料後,應當及時登記。對手續齊全、材料完備的,即予以受理,及時將有關申報材料分送相關業務司局進行專業技術能力審查(見附表2),委托技術服務機構或專家進行形式審查(見附表3)。相關業務司局、技術服務機構或專家應當在接到相關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向總局資質審批機關反饋書麵審查意見。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麵通知省級資質審批機關。
3.申報材料經審查合格的,總局資質審批機關委托技術服務機構組織現場評審工作組,成員應當包括相關省級資質審批機關人員和有關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於3人,現場評審後,形成評審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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