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pdf 6頁)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pdf 6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檢查
第三章機構和職權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鍋爐、壓力容器是生產和生活中廣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險的承壓設備。
為了確保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製 定
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所有的承壓鍋爐和壓力為一個表壓以上的各種壓力容
器。這些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的單位,都必須
執 行本條例。
本條例不適用於船舶、機車上的鍋爐和壓力容器。
第三條 各級勞動部門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對鍋爐、壓力容器實行
監督檢查。
勞動部門領導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是專門從事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的
事業單位。
第二章監督檢查
第四條 設計單位應對所設計的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性能負責。全國性
的鍋爐定型設計,須經國務院主管部門和國家勞動總局鍋爐壓力容器 安全監
察局審查批準,非全國性的鍋爐定型設計,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 部
門和勞動局(廳)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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