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doc 7頁)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doc 7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設計與製造
第三章 安裝與修理
第四章 使用與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驗
第六章 罰 則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起重機械的安全監察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起重機械的設計、製造、安裝、修理、使用和檢驗。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和電梯。
第二章 設計與製造
第四條 起重機械的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應對所設計的起重機械的安全性能負責,設計圖上應有設計負責人和審核者簽字,設計總圖上應蓋審批單位公章。
起重機械設計單位應將設計總圖、安全裝置配置的主要受力構件安全可靠性計算等主要安全技術資料,報所在地區的省級勞動部門備案。
第五條 起重機械的製造,必須先取得所在地區省級勞動部門的安全認可。安全認可每3年複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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