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治區文物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辦法(doc 10頁)
某自治區文物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辦法(doc 10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西藏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物單位是指下列單位或場所:
(一)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並保留有地麵建築物的古文化遺址、石刻、石窟寺、古墓葬等;
(二)曆史紀念古建築物;
(三)保留有古建築的宗教活動場所;
(四)其他文物單位。
第三條 文物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實行逐級防火安全責任製。文物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
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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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物單位是指下列單位或場所:
(一)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並保留有地麵建築物的古文化遺址、石刻、石窟寺、古墓葬等;
(二)曆史紀念古建築物;
(三)保留有古建築的宗教活動場所;
(四)其他文物單位。
第三條 文物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實行逐級防火安全責任製。文物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
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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