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doc 17頁)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doc 17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許可和備案
第三章 安全和防護
第四章 輻射事故應急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的監督管理,促進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應用,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環境,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轉讓、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第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公安、衛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有關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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