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oc 15頁)
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oc 15頁)內容簡介
一、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二、 引用標準
三、 定義
四、 指標體係
五、 排放速率標準分級
六、 標準值
七、 其它規定
八、 監測
九、 標準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七務的規定,製定本標準。
本標準在原有《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GBJ4-73)廢氣部分和有關其它行業性國家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製定。本標準在技術內容上與原有各標準有一定的繼承關係,亦有相當大的修改和變化。
本標準規定了33種大氣汙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標體係為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國家在控製大氣汙染物排放方麵,除本標準為綜合性排放標準外,還有若幹行業性排放標準共同存在,即除若幹行業執行各自的行業性國家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外,其餘均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從1997年1月1日起實施。
下列各標準的廢氣部分由本標準取代,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下列各標準的廢氣部分即行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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