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doc 9頁)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doc 9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檢驗單位、檢驗員的資格、責任和權限
第三章 檢驗前的準備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四章 檢驗
第五章 安全狀況等級評定
第六章 安全附件檢驗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實行在用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製度,保證在用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特製定本規程。
第2條 本規程是檢驗、確定在用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基本要求。有關單位製訂的實施細則,原則上應符合本規程。
第3條 本規程適用於:
1.屬於《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壓力容器監察規程》)適用範圍的在用壓力容器(以下簡稱壓力容器)。
2.在用液化氣體汽車槽車和鐵路罐車的槽、罐體部分(以下簡稱槽、罐車)。
第二章 檢驗單位、檢驗員的資格、責任和權限
第4條 凡從事本規程範圍內檢驗工作的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應按勞動部頒發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資格認可規則》及《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資格鑒定考核規則》的要求,經過資格認可和鑒定考核合格。
第5條 經資格認可的檢驗單位和鑒定考核合格的檢驗員,可從事允許範圍內相應項目的檢驗工作。
第6條 檢驗單位應保證檢驗(包括缺陷處理後的檢驗)質量,檢驗時應有詳細記錄,檢驗後應出具《在用壓力容器檢驗報告書》。凡明確有檢驗員簽字的檢驗報告書必須由持證檢驗員簽字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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