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監控係統裝備聯網和維護使用工作的指導意見(doc 5頁)
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監控係統裝備聯網和維護使用工作的指導意見(doc 5頁)內容簡介
為認真貫徹2006年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堅決落實國務院第81次常務會議確定的瓦斯治理七項措施,進一步提高煤礦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現就煤礦安全監控係統裝備、聯網與使用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全麵推進煤礦安全監控係統裝備工作
1.所有瓦斯礦井必須裝備安全監控係統。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和所有低瓦斯礦井必須裝備安全監控係統。未裝備安全監控係統的低瓦斯礦井,屬於原國有重點煤礦範圍的,應於2007年6月底前完成安全監控係統的裝備;屬於原國有地方和鄉鎮煤礦範圍的,應於2008年底前完成裝備。
2.新安裝的安全監控係統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係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以下簡稱《通用技術要求》)。煤礦新裝備的安全監控係統必須按《通用技術要求》製造,並取得新的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以下簡稱MA標誌)。相關製造廠家應按有關規定立即開展安全監控係統換標工作。按《通用技術要求》製造並取得新MA標誌的煤礦安全監控係統目錄及生產單位名單由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辦公室及時予以公告(網址:www.aqbz.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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