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各地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doc 44頁)
全國各地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doc 44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安全技術防範工作的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技術防範,是指運用技術產品、工程等科學技術手段,預防、製止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重大治安事件。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在下列場所和部位從事安全技術防範工程(以下簡稱技防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和使用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產品(以下簡稱技防設施、技防產品)的單位。
(一)企業管理、企業管理的生產、存放場所;
(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管製藥品和病菌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存放場所;
(三)存放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計算機軟件的室、館(庫);
(四)金銀等貴重金屬、珠寶的加工、經營、存放場所;
(五)印鈔、造幣以及印製其他有價證券的單位的重點部位;
(六)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金庫、運鈔車;
(七)電力、電信、供水、供氣、供熱、廣播電視等部門的重點要害部位;
(八)博物館、展覽館、文物店等收藏、陳列、銷售、展覽具有重要科學價值、經濟價值的文物和其他物品的場所、部位;
(九)機場、火車站和其他需要進行安全檢查的場所;
(十)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應當安裝使用技防設施和技防產品的其他場所和部位。技防產品的生產、銷售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公安局是本市安全技術防範工作的主管機關,區、縣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技術防範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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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技術防範,是指運用技術產品、工程等科學技術手段,預防、製止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重大治安事件。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在下列場所和部位從事安全技術防範工程(以下簡稱技防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和使用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產品(以下簡稱技防設施、技防產品)的單位。
(一)企業管理、企業管理的生產、存放場所;
(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管製藥品和病菌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存放場所;
(三)存放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計算機軟件的室、館(庫);
(四)金銀等貴重金屬、珠寶的加工、經營、存放場所;
(五)印鈔、造幣以及印製其他有價證券的單位的重點部位;
(六)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金庫、運鈔車;
(七)電力、電信、供水、供氣、供熱、廣播電視等部門的重點要害部位;
(八)博物館、展覽館、文物店等收藏、陳列、銷售、展覽具有重要科學價值、經濟價值的文物和其他物品的場所、部位;
(九)機場、火車站和其他需要進行安全檢查的場所;
(十)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應當安裝使用技防設施和技防產品的其他場所和部位。技防產品的生產、銷售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公安局是本市安全技術防範工作的主管機關,區、縣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技術防範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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