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DOC 28頁)
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DOC 28頁)內容簡介
1.2 適用範圍
本規程適用於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範圍內的固定式承壓蒸汽鍋爐、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以及以餘(廢)熱利用為主要目的煙道式和煙道與管殼組合式餘(廢)熱鍋爐。
1.2.1 鍋爐本體
由鍋筒、受熱麵及其集箱和連接管道,爐膛、燃燒設備和空氣預熱器(包括煙道和風道),構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爐檣和除渣設備等所組成的整體。
1.2.2鍋爐範圍內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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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適用於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範圍內的固定式承壓蒸汽鍋爐、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以及以餘(廢)熱利用為主要目的煙道式和煙道與管殼組合式餘(廢)熱鍋爐。
1.2.1 鍋爐本體
由鍋筒、受熱麵及其集箱和連接管道,爐膛、燃燒設備和空氣預熱器(包括煙道和風道),構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爐檣和除渣設備等所組成的整體。
1.2.2鍋爐範圍內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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