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釋義(DOC 67頁)
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釋義(DOC 67頁)內容簡介
一、舉報人和舉報事項
一、發放煤礦職工安全手冊
一、處分實施主體
一、行政處罰
一、行政複議
一、通用部分
七、“超層越界開采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舉報獎勵
三、對企業沒有發放職工安全手冊行為的處罰
三、明確下井帶班人員的職責
三、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
二、“瓦斯超限作業”,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專用部分
二、舉報的受理
二、刑事責任
二、處罰的禁止性規定
二、建立和完善下井帶班製度
二、煤礦職工安全手冊應載明的內容
二、申訴
二、行政訴訟
五、加大監管監察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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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放煤礦職工安全手冊
一、處分實施主體
一、行政處罰
一、行政複議
一、通用部分
七、“超層越界開采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舉報獎勵
三、對企業沒有發放職工安全手冊行為的處罰
三、明確下井帶班人員的職責
三、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
二、“瓦斯超限作業”,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專用部分
二、舉報的受理
二、刑事責任
二、處罰的禁止性規定
二、建立和完善下井帶班製度
二、煤礦職工安全手冊應載明的內容
二、申訴
二、行政訴訟
五、加大監管監察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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