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調查處理政策與法規(PPT 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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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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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調查處理政策與法規(PPT 80頁)內容簡介
主要內容
一、有關政策和法規標準
二、事故調查
三、事故處理
四、事故責任
五、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草案)要點
一、事故調查處理有關政策和法規標準
(一)法律法規
(二)國家標準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GB6441-1986)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2-1986)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
《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
(GB/T15499-1995)
(三)政策規定
2004年國務院2號文件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2010年國務院23號文件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2011年國務院40號文件
《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
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
1.2004年國發2號文件
(1)明確事故查處的“四不放過”原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2)強化有關人員的責任追究
不僅要追究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3)提高事故傷亡賠償標準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依法向受到事故傷害的員工或家屬支付賠償金。
進一步提高賠償標準,建立企業負責人自覺保障安全投入,努力減少事故的機製。
2.2010年國發23號文件
(1)加大政府負責人事故責任追究力度
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或者主要領導的責任。
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
(2)加大企業負責人事故責任追究力度
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製人的法律責任。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製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3)實行行業禁入
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
(4)依法加大處罰力度
對非法違法生產造企業管理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後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5)對事故企業的投融資限製主要內容
一、有關政策和法規標準
二、事故調查
三、事故處理
四、事故責任
五、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草案)要點
一、事故調查處理有關政策和法規標準
(一)法律法規
(二)國家標準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GB6441-1986)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2-1986)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
《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
(GB/T15499-1995)
(三)政策規定
2004年國務院2號文件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2010年國務院23號文件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2011年國務院40號文件
《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
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
1.2004年國發2號文件
(1)明確事故查處的“四不放過”原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2)強化有關人員的責任追究
不僅要追究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3)提高事故傷亡賠償標準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依法向受到事故傷害的員工或家屬支付賠償金。
進一步提高賠償標準,建立企業負責人自覺保障安全投入,努力減少事故的機製。
2.2010年國發23號文件
(1)加大政府負責人事故責任追究力度
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或者主要領導的責任。
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
(2)加大企業負責人事故責任追究力度
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製人的法律責任。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製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3)實行行業禁入
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
(4)依法加大處罰力度
對非法違法生產造企業管理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後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5)對事故企業的投融資限製
..............................
一、有關政策和法規標準
二、事故調查
三、事故處理
四、事故責任
五、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草案)要點
一、事故調查處理有關政策和法規標準
(一)法律法規
(二)國家標準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GB6441-1986)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2-1986)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
《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
(GB/T15499-1995)
(三)政策規定
2004年國務院2號文件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2010年國務院23號文件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2011年國務院40號文件
《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
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
1.2004年國發2號文件
(1)明確事故查處的“四不放過”原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2)強化有關人員的責任追究
不僅要追究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3)提高事故傷亡賠償標準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依法向受到事故傷害的員工或家屬支付賠償金。
進一步提高賠償標準,建立企業負責人自覺保障安全投入,努力減少事故的機製。
2.2010年國發23號文件
(1)加大政府負責人事故責任追究力度
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或者主要領導的責任。
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
(2)加大企業負責人事故責任追究力度
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製人的法律責任。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製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3)實行行業禁入
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
(4)依法加大處罰力度
對非法違法生產造企業管理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後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5)對事故企業的投融資限製主要內容
一、有關政策和法規標準
二、事故調查
三、事故處理
四、事故責任
五、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草案)要點
一、事故調查處理有關政策和法規標準
(一)法律法規
(二)國家標準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GB6441-1986)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2-1986)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
《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
(GB/T15499-1995)
(三)政策規定
2004年國務院2號文件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2010年國務院23號文件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2011年國務院40號文件
《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
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
1.2004年國發2號文件
(1)明確事故查處的“四不放過”原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2)強化有關人員的責任追究
不僅要追究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3)提高事故傷亡賠償標準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依法向受到事故傷害的員工或家屬支付賠償金。
進一步提高賠償標準,建立企業負責人自覺保障安全投入,努力減少事故的機製。
2.2010年國發23號文件
(1)加大政府負責人事故責任追究力度
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或者主要領導的責任。
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
(2)加大企業負責人事故責任追究力度
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製人的法律責任。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製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3)實行行業禁入
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
(4)依法加大處罰力度
對非法違法生產造企業管理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後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5)對事故企業的投融資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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