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消防篇(PPT 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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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消防篇(PPT 31頁)內容簡介
一、消防法:
1、消防工作方針: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第2條)
2、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消防工作義務。 (第5條)
3、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 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第10條)
4、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必須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 (第13條) 5、凡是設有倉庫或生產車間的建築內,不得設職工集體宿舍。 (第15條)
6、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乘坐交通工具; 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第17條)
7、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監督檢查證。 (第5條)
8、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 (第32條)
9、消防車、消防艇在前往執行火災撲救或搶險救援任務時,同樣受交通指揮信號的限製。 (第35條)
10、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不收取任何費用。(第37條)
11、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對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行為,給予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處罰。 (第47條)
12、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造企業管理身傷亡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第49條)
13、火災撲滅後,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月以下拘留。 (第50條)
一、火災的定義與分類
二、火災發生的條件及產生物
三、爆炸的定義及分類
四、預防火災、爆炸的基本措施
五、滅火的基本方法
六、火災現場的自救與逃生
七、工作中的火災預防
火災的定義與分類
..............................
1、消防工作方針: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第2條)
2、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消防工作義務。 (第5條)
3、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 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第10條)
4、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必須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 (第13條) 5、凡是設有倉庫或生產車間的建築內,不得設職工集體宿舍。 (第15條)
6、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乘坐交通工具; 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第17條)
7、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監督檢查證。 (第5條)
8、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 (第32條)
9、消防車、消防艇在前往執行火災撲救或搶險救援任務時,同樣受交通指揮信號的限製。 (第35條)
10、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不收取任何費用。(第37條)
11、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對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行為,給予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處罰。 (第47條)
12、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造企業管理身傷亡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第49條)
13、火災撲滅後,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月以下拘留。 (第50條)
一、火災的定義與分類
二、火災發生的條件及產生物
三、爆炸的定義及分類
四、預防火災、爆炸的基本措施
五、滅火的基本方法
六、火災現場的自救與逃生
七、工作中的火災預防
火災的定義與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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