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監理管理導則(doc 49頁)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監理管理導則(doc 49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1.總 則
1.1 為進一步落實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工作職責,規範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監理人員從業行為,提高監理水平,推動建築業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行業規範製定《青島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監理管理導則(試行)》(以下簡稱《導則》)。
1.2 本《導則》適用於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工程監理管理。
1.3 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建築工程管理局負責指導本《導則》的執行,並具體負責監督在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的建築工程項目從事監理活動的監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對本《導則》執行。其他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在本轄區內的建築工程項目從事監理活動的監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對本《導則》執行。
2.施工準備階段監理工作
2.1 綜合管理
2.1.1 項目監理機構組建
監理企業應在簽訂委托監理合同後,並於開工前10天內將項目監理機構的組成形式、人員構成及對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書以書麵形式告知建設單位。經招投標確定或直接簽訂委托合同的,監理企業應嚴格按中標承諾或委托監理合同組建項目監理機構,並配備相應的檢測設備和辦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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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 則
1.1 為進一步落實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工作職責,規範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監理人員從業行為,提高監理水平,推動建築業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行業規範製定《青島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監理管理導則(試行)》(以下簡稱《導則》)。
1.2 本《導則》適用於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工程監理管理。
1.3 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建築工程管理局負責指導本《導則》的執行,並具體負責監督在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的建築工程項目從事監理活動的監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對本《導則》執行。其他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在本轄區內的建築工程項目從事監理活動的監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對本《導則》執行。
2.施工準備階段監理工作
2.1 綜合管理
2.1.1 項目監理機構組建
監理企業應在簽訂委托監理合同後,並於開工前10天內將項目監理機構的組成形式、人員構成及對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書以書麵形式告知建設單位。經招投標確定或直接簽訂委托合同的,監理企業應嚴格按中標承諾或委托監理合同組建項目監理機構,並配備相應的檢測設備和辦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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