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案由及處罰依據彙總(doc 60頁)
目 錄
1、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7
2、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7
3、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8
3、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10
5、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11
6、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12
7、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13
8、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14
9、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15
10、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15
11、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16
12、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18
13、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19
14、生產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20
15、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21
16、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22
17、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23
18、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23
19、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24
20、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25
21、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26
22、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製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27
23、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製度。28
24、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製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31
25、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淨、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31
26、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2
27、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33
28、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35
29、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係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36
30、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37
31、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38
32、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製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製要求。39
33、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40
34、提供虛假材料,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41
35、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未提交所執行的標準並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或者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42
36、未遵守本法的規定出口食品。43
37、進口商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依照本法規定召回進口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43
38、進口商未建立並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製度。44
39、進口商未建立並遵守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企業審核製度。45
40、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45
41、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46
42、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47
43、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48
44、聘用法定的禁止從業人員從事管理工作。49
45、妨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50
46、一年內受行政處罰達到三次(除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51
47、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51
48、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52
49、明知從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53
50、明知從事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54
51、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54
52、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並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55
53、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56
54、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未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等內容,未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少於六個月。57
55、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未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未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58
56、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者發布未取得批準文件、廣告內容與批準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廣告。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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