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訂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doc 43頁)
關於修訂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doc 43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集團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港口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港口安全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等有關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標準辨識確定,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根據《關於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能交接有關事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將集團重大危險源分為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港口重大危險源)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其它重大危險源)兩類。其中,港口重大危險源的上級安全監管部門為市港口與口岸局,其它重大危險源的上級安全監管部門為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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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港口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港口安全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等有關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標準辨識確定,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根據《關於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能交接有關事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將集團重大危險源分為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港口重大危險源)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其它重大危險源)兩類。其中,港口重大危險源的上級安全監管部門為市港口與口岸局,其它重大危險源的上級安全監管部門為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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