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漁船的安全培訓資料(doc 101頁)
國際漁船的安全培訓資料(doc 101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1節一般規定
第1條適用範圍
除另有明文規定外,本章的規定適用於船長等於或大於24m的新造國際漁船。
第2條定義
1.“新船”是指在本規則生效之日或以後建造的下述船舶:
1)已簽訂建造或重大改建合同;
2)在本規則生效之日以前簽訂建造或重大改建合同,而交船期是在本規則生效之日以後3年或3年以上;
3)無建造合同的船舶;
①已安放龍骨;
②結構與某一特定船舶相符並已開工建造;
③已開始分段裝配,至少使用了50噸或所有預計結構材料質量的1%,取其小者。
2.“現有船舶”是指非新船。
3.“認可”是指經主管機關認可。
4.“船員”是指船長和在船上以任何職務從事或參加該船業務工作的所有人員。
5.“船長()”應取由龍骨線起量至最小型深85%處水線總長的96%,或是該水線上從艏柱到舵杆軸線之間的長度,取其大者。船舶設計成傾斜龍骨時,該水線應與設計水線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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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節一般規定
第1條適用範圍
除另有明文規定外,本章的規定適用於船長等於或大於24m的新造國際漁船。
第2條定義
1.“新船”是指在本規則生效之日或以後建造的下述船舶:
1)已簽訂建造或重大改建合同;
2)在本規則生效之日以前簽訂建造或重大改建合同,而交船期是在本規則生效之日以後3年或3年以上;
3)無建造合同的船舶;
①已安放龍骨;
②結構與某一特定船舶相符並已開工建造;
③已開始分段裝配,至少使用了50噸或所有預計結構材料質量的1%,取其小者。
2.“現有船舶”是指非新船。
3.“認可”是指經主管機關認可。
4.“船員”是指船長和在船上以任何職務從事或參加該船業務工作的所有人員。
5.“船長()”應取由龍骨線起量至最小型深85%處水線總長的96%,或是該水線上從艏柱到舵杆軸線之間的長度,取其大者。船舶設計成傾斜龍骨時,該水線應與設計水線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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