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培訓資料(doc 34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培訓資料(doc 34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安全生產法》和本條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煤礦安全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適用《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其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四條 國務院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其具體職責由國務院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負責人擔任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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