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管理製度彙編(最新精編)(38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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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管理製度彙編(最新精編)(38個doc)目錄:
一、《興隆港務公司車輛管理製度》
二、公司車輛管理製度(一)
三、公司車輛管理製度
四、準旗一中校園車輛管理製度
五、卷煙廠公用車輛管理製度
六、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製度
七、司機管理規定
八、城管局車輛管理製度
九、宿豫質監局車輛管理製度
十、小單位的車輛管理製度
十一、新利体育取现
部車輛管理製度
十二、摩托車使用管理規定
十三、機關車輛管理製度
十四、機關車輛管理製度2
十五、機關車輛管理製度3
十六、私營企業車輛管理製度
十七、第一章M縱表格
十八、舒城國家稅局機關車輛管理製度
十九、行政單位車輛管理製度
二十、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製度(61)
二十一、車輛管理製度(1)
二十二、車輛管理製度(一)
二十三、車輛管理製度(七)
二十四、車輛管理製度(三)
二十五、車輛管理製度(九)
二十六、車輛管理製度(二)
二十七、車輛管理製度(五)
二十八、車輛管理製度(八)
二十九、車輛管理製度(六)
三十、車輛管理製度(十)
三十一、車輛管理製度(四)
三十二、車輛管理製度
三十三、車輛管理製度【2009版本】
三十四、車輛管理辦法
三十五、車輛管理辦法範例
三十六、車輛肇事處理辦法
三十七、長紅學校接送學生車輛管理製度
三十八、高陵縣職教中心車輛管理製度
車輛管理製度彙編(最新精編)(38個doc)內容摘要:
其中《公司車輛管理製度》簡介如下:
一、車輛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加強本公司車輛的保管及有效運用,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製度所指車輛係指公司的行政辦公用車。
第三條 本公司的辦公用車由行政部管理。
第四條 車輛由專職司機駕駛,專職司機應每周實行定期車輛檢查及保養,確保行車安全。
第五條 車輛的有關證件及保險資料統一由行政部保管,按車建立資料、費用檔案。
第六條 車輛發生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並立即進行修理。
第七條 用車部門在用車前須填寫“派車單”,經部門經理簽字後交行政
部負責人審批調派。行政部負責人依重要性順序派車,不按規定辦理申請者,不得派車。
第八條 車輛行前須進行安全檢查,車輛行車途中應安全行駛並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若有違規罰款,由駕駛員負擔。
第九條 公司用車應設置車輛行駛記錄表,並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裏程表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使用後應記載行駛裏程、時間、地點、用途等。
第十條 公司用車應設置車輛使用表,由公司會計於每次加油及修養時記錄,以了解車輛受控狀況。每月初連同行駛記錄表一並轉行政部稽核。
第十一條 節假日或業餘時間車輛的使用應呈請行政部負責人核準後方可調派。
第十二條 車輛日作任務結束後和節假日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並將車
門鎖妥。
二、司機管理規定
第一條 公司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製度。
第二條 司機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第三條 司機應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自己所開車輛,經常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和車外的清潔)。
第四條 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機油及其他機件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第五條 司機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行政部負責人,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第六條 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停放車輛,一定要注意選取停放地點和位置,不能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司機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
第七條 司機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
第八條 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第九條 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緊跟、爭道、賽車等)。
第十條 司機因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違章造成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第十一條 公司員工乘車時在車內不準吸煙。公司外的客人在車內吸煙時,可婉轉告知本公司陪同人,但不能直接製止。
第十二條 司機對乘車人要熱情、禮貌,說話應文明。車內客人談話時,除非客人主動搭話,不準隨便插嘴。
其中《車輛管理製度》簡介如下:
一、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使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種車輛,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務用車輛由總務部門負責管理,分別按車號設冊登記管理。
第三條 公務用甲種車輛各使用人或司機人員應於規定日期,自行前往指定監理所受檢,如逾期未受檢驗致遭罰款處分者,其費用由各使用人或司機人員自行負擔。
第四條 公務用各種車輛的附帶資料,除行車執照、保險卡由各使用人攜帶外,其餘均由總務部門保管,不得遺失,如該車移轉時應辦理車輛轉籍手續,並將該車各種資料隨車轉移。
第五條 本辦法中司機人員的雇用解雇獎懲各項,均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處理,不再另訂。
第六條 本公司職員因職務上的需要,經常出外執行業務者,得依本辦法及下列規定購置業務用車輛。
(一)各單位業務用需購車輛時,應依國內采購辦法處理。
(二)副理級(含副理)以上人員因公購用機車時,得以150C.C機車或以下為限(以下稱原價標準)。
(三)科長級(含科長)以下人員因公得購置機車,但以100C.C或以下為限(以下稱原價標準)。
上列因公個人使用車輛,其使用期限,定為三年,其購置款應依原價標準由公司先行墊付,其中七成由公司負擔,三成由使用人自己負擔,自行負擔部分分24個月按月自薪給中扣還公司。
第七條 非企業個人使用車輛,限組長級以上人員得無息貸款3萬元,分24個月自薪給中平均扣還並須事先簽報核定。唯經特準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適用本辦法所購置的因公個人使用車輛,其所有權概屬本公司所有,其應行繳納的牌照稅,燃料稅及行車執照費由公司負擔,但應依下列標準為限。
(一)汽車以150C.C為標準為標準(副理級以上人員適用)。
(二)機車最高以100C.C為標準。
第九條 凡依本辦法所購置的因個人使用車輛,其汽(機)油消耗量及修理費悉由本公司裁定補貼,並依(附表)親定按月核發。
第十條 各單位所屬公務用汽車應由總務部門每月至少將耗油量及行駛旅程記錄簽報單位主管查核一次,以防浪費,如超過耗油標準時(指不正常)應送請調整修理。
第十一條 購置機車使用人自行負擔部分,分24個月自薪給中平均扣還。待扣清及期間屆滿,一切款項繳清後,使用人得向公司申請所有權變更為己有,可由使用人自行處理,並仍視其業務需要,得依本辦法的規定再行申請購置新車使用。
第十二條 依本辦法購置因公個人使用的車輛,可以隨時更換新車,但公司原負擔尚未折舊部分(即原價標準的七成尚未折舊部分)及使用人負擔尚未分期扣還部分應於換購車輛前一次繳還公司,其計算公式如下:
原車購價(原價標準)×〖SX(〗24-已扣還公司期數〖〗24〖SX)〗=須一次繳還公司的金額
第十三條 凡在分期扣還期間款項未繳清之前,遇有下列事情時,均照各該規定辦理。
(一)使用人員如遇調職(未能適用本辦法者)、離職、停職、撤職等情事時:
1.使用人的分期扣還權利取消,應將該車輛的殘價一次繳還公司,其已扣繳的分期扣還額不予退還。該車輛的所有權同時變更為變更為使用人所有,其殘價的計算公式如下: 殘價=原車購價(原價標準)×〖SX(〗24-已扣還公司期數〖〗24〖SX)〗
2.倘使用人未依前項規定承購時,公司得將該車收回來予拋售,拋售車款優先清償其殘價,如不足清償該車殘價時,其不足額應由使用人賠償。
3.原使用人如因高價購置較優車輛,其所自行支付超出本辦法所訂原價標準的款項,不得向任何一方追償。
(二)分期扣還期間內車輛遺失或完全損壞或損壞程度已無修理價值時:
1.倘係因執行業務時發生其殘價(損失)按原定負擔比率分別由公司(殘價的七成)及使用人(殘價的三成)負擔,唯使用人負擔部分得按月繼續扣還到24個月屆滿為止。並可依本辦法的規定再行申請購置新車使用,如該車失竊懸賞回,懸賞金亦按原定比率負擔。
2.倘係私用時發生,應由使用人負責購置同一年份或年份更新的同牌同排氣量之機車賠償,並使用到原車為24個月屆滿為止,如遇購置新車,可依本辦法第十二條更換新車方式購置,如失竊懸賞尋回,其懸賞金全部由使用人負擔。
第十四條 使用人意圖虛偽欺瞞而產生與因公遺失(或無修理價值時)相同的結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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