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四)(doc8).doc內容簡介
一、甲、乙、丙三村分別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資興建一座水庫,蓄水量10萬立方米,約定用水量按投資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與丁村約定當年7月中旬丙從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
供應灌溉用水1萬立方米,丁支付價款1萬元。供水時,水渠流經戊村,戊村將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農田。丁村因未及時得到供水,致秧苗損失5000元。丁村以為丙村故意不給供水,遂派村民將水庫堤壩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壩因此受損,需花2萬元方可修複。因缺口大水下瀉,造成甲村塘中魚苗損失2000元。由於發生了上述情形,乙村欲將其30%的份額轉讓給庚村。問: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 法律關係?
2.丙村與丁村之間的約定是否有效?為什麼?
3.丁村秧苗損失可向誰索賠?為什麼?
4.對於堤壩毀壞誰可以作為原告起訴?為什麼?
5.甲村魚苗損失應由誰賠償?為什麼?
6.乙村如欲將其30%的份額轉讓給庚村,乙村應厄行何種義務?甲村、丙村享有何種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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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 法律關係?
2.丙村與丁村之間的約定是否有效?為什麼?
3.丁村秧苗損失可向誰索賠?為什麼?
4.對於堤壩毀壞誰可以作為原告起訴?為什麼?
5.甲村魚苗損失應由誰賠償?為什麼?
6.乙村如欲將其30%的份額轉讓給庚村,乙村應厄行何種義務?甲村、丙村享有何種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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