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法律碩士聯考考試卷-綜合課內容簡介
2000年法律碩士聯考考試卷—綜合課
練習一答案
Ⅰ、法學基礎理論
一、名詞解釋
1、公法:一般認為,凡涉及到公共權力、公共關係、公共利益和上下服從關係、管理關係、強製關係的法,即為公法。(3分)
2、法係:根據若幹國家和地區基於曆史傳統原因,在法律實踐和法律意識方麵所具有的共性而進行的法律的一種分類,(2分)它是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傳統的法律的總稱。(1分)
二、判斷題
1、錯誤
[解析]原始社會的習慣不具有階級性和國家強製性,因此不能與作為一種特殊社會規範的習慣法混同。
2、正確
[解析]規範性法律文件和非規範性法律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隻是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在約束力範圍方麵是針對具體的人、具體的事,不具有普遍約束力。
3、正確
[解析]在一般情況下,各法治國家堅持新的法律頒布後隻對生效後的事件和行為適用,不承認法律的溯及力。在特殊情況下,采取有利追溯的原則。
4、正確
[解析]法有善惡之分。一般而言,保護人權的法是善的,而侵犯人權甚至否定人權的法是惡的,人們便有權予以抵抗,即惡法非法。
5、正確
[解析]司法人員隻有忠誠於法律和服從法律,才能排除法律之外的其他任何影響,公正獨立地行使司法權,倍守法律公正的最高理念。評判司法行為優劣的最高的和惟一的標準就是法律。
6、錯誤
[解析]在一般社會規範中,黨章、團章也規定權利和義務。因此,不能說隻有法才規定權利和義務。
7、錯誤
[解析]調解書和逮捕證都是非規範性法律文件,二者是在適用法律過程中產生的法律文件,隻對具體人和事適用,隻適用一次。所以,調解書和逮捕證不是規範性法律文件。
8、正確
[解析]與東方相比,古羅馬法院組織出現較早,且在法律中規定了許多關於訴訟的專門原則,如“公開審判”,“不告不理”等。
9、正確
[解析] 11世紀英國王室法院的法官在巡回審判中,有選擇地適用各地的習慣法而形成判例,通行於全國,因而稱普通法。普通法和以後形成的衡平法都由判例組成,故又統稱判例法。
10、錯誤
[解析]違法行為並非都是違反道德的行為,例如某些違反程序性法律規範的行為就不一定是違反道德規範的行為。
11、正確
[解析]一般而言,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有二,即法律的調整對象和法律調整方式。其中,法律調整對象是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大多數法律部門就是根據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性質和種類的不同來劃分的。
12、正確
[解析]在我國,立法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在廣義上,立法主體既包括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也包括經授權的地方各級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
13、錯誤
[解析]法律淵源主要指法官等職業法律群體對什麼樣的法律性資料所具有法律效力的認定,而不是指法律從哪裏來及其發展變化。
14、正確
[解析]司法權是國家權力體係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立法權、行政權相脫離,包括審判權和檢察權兩種。司法權是按照執行立法機關製定公布的法律處理具體案件的一種權力,主要是審判權。
15、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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