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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法律碩士考試民法練習題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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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入學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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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 考試, 民法練習題, 習題答案

2006年法律碩士考試民法練習題答案(1)內容簡介

2006法律碩士考試民法練習題答案(1

民法練習題答案

練習一

一、單項選擇題:

1[答案]A

[解析]民法的範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實質和形式之分。實質上的民法指一切民事法規範,形式上的民法僅指一國經立法程序編纂的係統化的法典。

2[答案]A

[解析]民事法律行為有單務、雙務之分。雙務民事法律行為指雙方當事人都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而單務民事法律行為則指一方隻享有權利,另一方隻承擔義務。

3[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起訴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以及當事人自動撤訴的,不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

4[答案]B

[解析]所謂債的混同是指債務主體、債權主體合二為一而引起的債的消滅的情況,此題情況正符合這種情況。

5[答案]B

[解析]《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其他設施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否則推定其有過錯。

6[答案]A

[解析]添附主要有3種形式,即混合、附合和加工。

7[答案]C

[解析]所謂附肯定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所附條件成就,在本題中,即年底設備有富裕。所謂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待條件成就時,該行為發生效力,即年底設備有富裕,雙方約定的租賃才發生效力。附肯定條件和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為相結合,即為附肯定的延緩條件的行為。

8[答案]C

[解析]所謂不安抗辯權,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具有法定情形無法到期履行義務,從而可以中止自己義務的履行。《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正是這一民法理論在法律上的體現。

9[答案]C

[解析]法律關係可以分為絕對法律關係和相對法律關係,絕對法律關係是指權利人特定而義務人不特定的法律關係,相對法律關係則指權利人,義務人都特定的法律關係。

10[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37條明確規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的宣告之日起自行恢複。”

11 [ 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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