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 1998年上半年民事訴訟法試題內容簡介
江蘇1998年上半年民事訴訟法試題
一、名詞解釋(將答案填入“答卷”紙上相應題號的空白處。每小題3分,共15分)。
1.回避製度
2.當事人
3.物證
4.訴的合並
5.督促程序
二、填空題(將答案填入“答卷”紙上相應題號的空格中。每空1分,共10分)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___________的幹涉。
2.訴訟上的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一個具體的民事訴訟法律關係___________的客觀事實。
3.當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訴訟人和___________人。
4.訴的要素,是指決定訴的內容使訴___________的訴的組成部分。
5.訴的客體的合並,就是人民法院將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的___________訴訟請求,予以合並審理。
6.當事人關於___________所根據的事實的陳述,才能作為證據。
7.法院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生效後,具有同___________同等效力。
8.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並應按照規定交納___________費用。
9.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即具有排除性,強製性和___________性。
10.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___________人民法院執行。
三、是非題(判斷下列各小題,對的打“勾”;錯的打“叉”。全部填“勾”或“叉”的不得分。每小題1分,共10分)
1.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所從事的所有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 )
2.凡是當事人的承認,均能產生證據的效力。( )
3.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後,調解書即具有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 )
4.在給付之訴,確認之訴以及變更之訴中,均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
5.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均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
6.在法庭調查階段,首先應由當事人陳述。( )
7.原告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
8.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延期審理。( )
9.人民法院采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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