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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的通知(DOC 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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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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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彙算清繳, 納稅申報, 鑒證業務, 業務準則
印發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的通知(DOC 58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一、總則
(一)為了規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以下簡稱所得稅彙算鑒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和《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及其有關規定,製定本準則。
(二)所得稅彙算鑒證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納稅申報的信息實施必要審核程序,並出具鑒證報告,以增強稅務機關對該項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種業務。
(三)在接受委托前,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初步了解業務環境。業務環境包括:業務約定事項、鑒證對象特征、使用的標準、預期使用者的需求、責任方及其環境的相關特征,以及可能對鑒證業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交易、條件和慣例等其他事項。
(四)承接所得稅彙算鑒證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屬於企業所得稅彙算鑒證項目;
2.稅務師事務所符合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等相關專業知識和職業道德規範的要求;
3.稅務師事務所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以支持其結論並出具書麵鑒證報告;
4.與委托人協商簽訂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見附件1)。
(五)所得稅彙算鑒證的鑒證對象是,與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納稅申報相關的會計資料和納稅資料等可以收集、識別和評價的證據及信息。具體包括:企業會計資料及會計處理、財務狀況及財務報表、納稅資料及稅務處理、有關文件及證明材料等。
(六)稅務師事務所運用職業判斷對鑒證對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評價或計量時,應當符合適當的標準。適當的評價標準應當具備相關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七)稅務師事務所從事所得稅彙算鑒證業務,應當以職業懷疑態度、有計劃地實施必要的審核程序,獲取與鑒證對象相關的充分、適當的證據,並及時對製定的計劃、實施的程序、獲取的相關證據以及得出的結論作出記錄。在確定證據收集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時,應當體現重要性原則,評估鑒證業務風險以及可獲取證據的數量和質量,對委托事項提供合理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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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的通知(DOC 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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