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稅法了解增值稅和所得稅銷售異同(DOC 8頁)
通過稅法了解增值稅和所得稅銷售異同(DOC 8頁)內容簡介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
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一)將資產用於生產、製造、加工另一產品;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
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
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二)用於交際應酬;
(二)銷售代銷貨物;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
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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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一)將資產用於生產、製造、加工另一產品;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
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
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二)用於交際應酬;
(二)銷售代銷貨物;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
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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