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業公司人事管理規章製度彙編(DOC 9頁)
廣告業公司人事管理規章製度彙編(DOC 9頁)內容簡介
(一)出差人員於出差前,應填具“長程出差申請單”,
送請單位主管核簽後,轉呈副經理以上主管核準。
(一)一次不得超過五天,全年不得超過14天。
(一)虧空公款或借用財物不歸還者
(一)保證人死亡
(一)出差人員於出差前應向單位主管口頭報備。
(一)受懲誡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一)因一般疾病或受傷必須治療時,得請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過30天,
但因疾病住院時得請病假全年不得超過一年。
(一)因病或因事請假,已逾規定期限者
(一)聖誕節
(一)處理上課學員的各項事宜(包括點名、收款、麥克風、
上課桌椅黑板、投影機等準備工作)。
(一)對公司業務有特殊貢獻者
(一)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請喪假八天。
(一)政府法令規定應給公假者,一律以公假論。
但其期間不得超過30天。若超過者得申請辦理留職停薪。
(一)曾犯內亂、外患或經通緝、判刑有案、剝奪公權尚未複權者
(一)本國公民有正當職業。
(一)白天練習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下班時間為下午4時30分,
中午休息時間自12時至下午1時30分,星期六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下班時間為中午12時。
(一)繳驗學、經曆及兵役證件,2寸半身相片一張,身份證複印件
(一)職員於公司內服務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7天。
(一)若能取得收據,則實支實銷。
(一)營私舞弊或教唆幫助他人營私舞弊者
(一)請假兩天以內者,由經理核準
(一)連續曠職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累計曠職達六日以上者
(七)不服上級命令,而使工作不能圓滿達成者
(七)其他應行獎勵事項。
(七)其他由政府機關指定之假日。
(七)年齡未滿15歲者
(三)保證人退休
(三)假冒本公司名義向外詐騙、招搖有確證者
(三)全年記過達三次,未依照規定抵消者
(三)出差人員公畢返回後,應按實際支出之宿費、交通費(以上須有單據)、膳雜費填具“出
(三)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者
(三)利用職務上之便利經營或兼營與公司類似之業務,而損及本公司利益者
(三)國慶日
(三)填妥扶養親屬申請表
(三)處於艱險情況,冒險執行所司職務者。
(三)思想不良或品性頑劣,經公私機關開革者
(三)病假逾第一款之規定者,可以未請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之,再不足時,可準以留職停薪。
(三)禁止上課學員進入辦公室。
(三)職員於公司內服務滿五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14天。
(三)請事假天數超過本規則之規定期限者
(三)逾期可申請以事假抵充。
(九)品行不端,損及公司名譽者
(九)欠缺語言機能,行為不便影響工作者。
(二)事假一次超過四天,在請假期間,如遇例假亦以請假計算之。
(二)保證人住所不明
(二)偷竊本公司資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二)出差人員公畢返回後,應按實際支用之交通費與其他費用,填具“出差旅費清單”,
呈報單位主管核簽後,轉呈副總經理以上主管核準後再行支付。
(二)出差人員可憑核準後之“長程出差申請單”向會計科預支差旅費。
(二)辦理保證事宜
(二)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
..............................
送請單位主管核簽後,轉呈副經理以上主管核準。
(一)一次不得超過五天,全年不得超過14天。
(一)虧空公款或借用財物不歸還者
(一)保證人死亡
(一)出差人員於出差前應向單位主管口頭報備。
(一)受懲誡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一)因一般疾病或受傷必須治療時,得請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過30天,
但因疾病住院時得請病假全年不得超過一年。
(一)因病或因事請假,已逾規定期限者
(一)聖誕節
(一)處理上課學員的各項事宜(包括點名、收款、麥克風、
上課桌椅黑板、投影機等準備工作)。
(一)對公司業務有特殊貢獻者
(一)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請喪假八天。
(一)政府法令規定應給公假者,一律以公假論。
但其期間不得超過30天。若超過者得申請辦理留職停薪。
(一)曾犯內亂、外患或經通緝、判刑有案、剝奪公權尚未複權者
(一)本國公民有正當職業。
(一)白天練習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下班時間為下午4時30分,
中午休息時間自12時至下午1時30分,星期六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下班時間為中午12時。
(一)繳驗學、經曆及兵役證件,2寸半身相片一張,身份證複印件
(一)職員於公司內服務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7天。
(一)若能取得收據,則實支實銷。
(一)營私舞弊或教唆幫助他人營私舞弊者
(一)請假兩天以內者,由經理核準
(一)連續曠職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累計曠職達六日以上者
(七)不服上級命令,而使工作不能圓滿達成者
(七)其他應行獎勵事項。
(七)其他由政府機關指定之假日。
(七)年齡未滿15歲者
(三)保證人退休
(三)假冒本公司名義向外詐騙、招搖有確證者
(三)全年記過達三次,未依照規定抵消者
(三)出差人員公畢返回後,應按實際支出之宿費、交通費(以上須有單據)、膳雜費填具“出
(三)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者
(三)利用職務上之便利經營或兼營與公司類似之業務,而損及本公司利益者
(三)國慶日
(三)填妥扶養親屬申請表
(三)處於艱險情況,冒險執行所司職務者。
(三)思想不良或品性頑劣,經公私機關開革者
(三)病假逾第一款之規定者,可以未請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之,再不足時,可準以留職停薪。
(三)禁止上課學員進入辦公室。
(三)職員於公司內服務滿五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14天。
(三)請事假天數超過本規則之規定期限者
(三)逾期可申請以事假抵充。
(九)品行不端,損及公司名譽者
(九)欠缺語言機能,行為不便影響工作者。
(二)事假一次超過四天,在請假期間,如遇例假亦以請假計算之。
(二)保證人住所不明
(二)偷竊本公司資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二)出差人員公畢返回後,應按實際支用之交通費與其他費用,填具“出差旅費清單”,
呈報單位主管核簽後,轉呈副總經理以上主管核準後再行支付。
(二)出差人員可憑核準後之“長程出差申請單”向會計科預支差旅費。
(二)辦理保證事宜
(二)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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