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保理業務管理製度彙編(DOC 35頁)
某公司保理業務管理製度彙編(DOC 35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司保理業務發展,規範公司保理業務管理,
第一條有關用語定義
第一章總則
第七條國內保理業務申請人(賣方)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第七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財務部收到資金投放申請後,按照保理合同及相關協議
第三十三條合規風控部對業務活動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
第三十二條融資後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管理製度由業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管理製度經公司董事會審核批準後生效,自下發
第三十四條合規風控部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業務活動內部控
第三十條合規風控部收到合同申請後,準備全套保理合同及相關附
第三條根據公司是否保留對賣方的追索權,保理業務可分為有
第三條保理融資金額和期限
第三章應收賬款的範圍和條件
第九條賣方與公司簽訂保理合同後,該賣方與某一特定買方之
第九條違約及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業務部應及時對項目進行調查與審查,形成初步方
第二十七條對單筆投放金額低於2000萬元的保理項目,經評審
第二十三條業務部在深入詳盡調研的基礎上,形成正式的保理
第二十九條經項目評審委員會或董事會審批通過的項目,業務
第二十二條對初評通過的項目,由業務部、合規風控部聯合展
第二十五條項目審批采取評審委員會評審方式進行,評審委員
第二十八條對單筆投放金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或單一客戶累
第二十六條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參加評審時,有權就申報項目存
第二十四條經聯合審查通過的保理方案,由合規風控部提請項
第二十條公司受理賣方保理業務申請後,由業務部牽頭對賣
第二條本製度所稱的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賣方(債權人)將
第二條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第二章申請保理業務的條件
第五條公開保理是指公司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事實及時通知
第五條應收賬款的回收
第五章保理業務操作流程
第八條(四)無不良商業信用記錄;
第八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辦理保理業務必須以真實、合法的交易和債權債務關係
第六條應收賬款回購條件、方式及程序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賣方向公司申請辦理保理業務時,應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複印件: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
第十七條有追索權保理融資可根據客戶資信狀況及需求采取
第十三條應收賬款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十三條附則
第十九條保理業務的費用結構、計收標準及計收方式為:
第十二條可辦理保理業務的應收賬款範圍:
第十二條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五條保理融資金額應綜合考慮買賣雙方資信狀況、應收
第十八條無追索權保理融資利息須在融資發放前扣除,采取
第十六條保理融資期限應根據應收賬款還款期限、合理在途
第十四條以下應收賬款不得辦理保理業務:
第十條商務合同買方(應收賬款付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十條其他
第四條有追索權(回購型)保理是指公司向賣方提供保理項下
第四條保理融資利率、利息和費用
第四章融資金額、期限、利息及費用
..............................
第一條有關用語定義
第一章總則
第七條國內保理業務申請人(賣方)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第七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財務部收到資金投放申請後,按照保理合同及相關協議
第三十三條合規風控部對業務活動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
第三十二條融資後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管理製度由業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管理製度經公司董事會審核批準後生效,自下發
第三十四條合規風控部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業務活動內部控
第三十條合規風控部收到合同申請後,準備全套保理合同及相關附
第三條根據公司是否保留對賣方的追索權,保理業務可分為有
第三條保理融資金額和期限
第三章應收賬款的範圍和條件
第九條賣方與公司簽訂保理合同後,該賣方與某一特定買方之
第九條違約及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業務部應及時對項目進行調查與審查,形成初步方
第二十七條對單筆投放金額低於2000萬元的保理項目,經評審
第二十三條業務部在深入詳盡調研的基礎上,形成正式的保理
第二十九條經項目評審委員會或董事會審批通過的項目,業務
第二十二條對初評通過的項目,由業務部、合規風控部聯合展
第二十五條項目審批采取評審委員會評審方式進行,評審委員
第二十八條對單筆投放金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或單一客戶累
第二十六條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參加評審時,有權就申報項目存
第二十四條經聯合審查通過的保理方案,由合規風控部提請項
第二十條公司受理賣方保理業務申請後,由業務部牽頭對賣
第二條本製度所稱的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賣方(債權人)將
第二條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第二章申請保理業務的條件
第五條公開保理是指公司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事實及時通知
第五條應收賬款的回收
第五章保理業務操作流程
第八條(四)無不良商業信用記錄;
第八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辦理保理業務必須以真實、合法的交易和債權債務關係
第六條應收賬款回購條件、方式及程序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賣方向公司申請辦理保理業務時,應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複印件: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
第十七條有追索權保理融資可根據客戶資信狀況及需求采取
第十三條應收賬款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十三條附則
第十九條保理業務的費用結構、計收標準及計收方式為:
第十二條可辦理保理業務的應收賬款範圍:
第十二條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五條保理融資金額應綜合考慮買賣雙方資信狀況、應收
第十八條無追索權保理融資利息須在融資發放前扣除,采取
第十六條保理融資期限應根據應收賬款還款期限、合理在途
第十四條以下應收賬款不得辦理保理業務:
第十條商務合同買方(應收賬款付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十條其他
第四條有追索權(回購型)保理是指公司向賣方提供保理項下
第四條保理融資利率、利息和費用
第四章融資金額、期限、利息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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